第682章 人权条例与商界归心(1/1)

    人权条例与商界归心

    山西省高等法院,资深法官沈钧儒的书房。

    夜已深沉,厚绒窗帘隔绝了太原城的灯火与声响,唯有书桌上那盏绿罩台灯,在堆积如山的法律典籍、案卷副本和写满批注的稿纸上,投下一圈温暖而专注的光晕。

    沈钧儒年近五旬,面容清癯,一副老式玳瑁眼镜后的目光锐利而沉静。

    他曾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专修法律,回国后历经司法腐败与军阀干预,一度心灰意冷,直至受邀入晋,参与构建这套带有鲜明山西特色的司法体系。

    太原审判,他正是审判长。

    此刻,他手中拿着的,是一份来自督军府机要处的、措辞简洁却分量极重的指示函影印件,以及林砚亲笔签批的《新治图说》草稿相关章节的摘要。

    指示函的核心要求清晰:

    以太原审判案例为实践基础与理念注脚,由高等法院牵头,联合立法咨询局、警察总署、监狱管理局及社会学者,在三个月内,起草并颁布一部系统性的《山西省人权保障条例》。

    沈钧儒放下文件,摘下眼镜,轻轻揉了揉眉心。

    作为法律人,他深知在1920年的中国,提人权保障何其超前,甚至冒险。

    但太原审判的全过程,以及林砚事后的定调,让他看到了超越单纯案件处理、进行系统性制度建构的可能。

    这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件,更是对山西近年来一系列政治、经济、军事实践的理念总结与法理升华。

    他铺开新的稿纸,提笔写下标题:《山西省人权与基本自由保障条例(草案)》。

    开始明确思路并勾勒框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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